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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条例               2008.03.07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条例

(2007年6月21日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八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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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中国电机工程学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学会组织专业学术活动的重要工作机构,其工作的开展关系到中国电机工程学会职能和作用的发挥,也关系到学会的社会形象。

  第二条 专委会的工作要在理事会和学会工作总部的统筹协调下开展。专委会要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积极倡导“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三条 专委会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电机工程科技进步。其主要内容为:

  (一)掌握本学科或专业的国内外发展动向,制订该学科专业的中长期学术活动发展规划与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专委会科技工作者对本领域中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的决策进行调研、论证、咨询;

  (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活动,推广先进技术;

  (四)编辑、出版、发行科技报刊、论文集或专业书籍等;

  (五)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本专业优秀论文的评审和推荐;

  (七)发现、培养和推荐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组织本专业优秀科技成果的推荐;

  (八)接受具有组织科技项目评价单位资质的委托,承担科技评价活动的主持和科技文献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等工作;

  (九)组织国际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民间国际科技合作。

  第四条 专委会应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学术活动应坚持少而精、重在实效。鼓励各专委会之间、专委会与省级学会及其它有关单位联合举办学术会议。

  (一)凡经学会学术工作委员会或工作总部批准的专委会主办的会议,应写明“中国电机工程学会XXX专委会主办”,不得直接冠以“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主办”,不得使用“全国XXX会议”的名称;

  (二)专委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学术活动计划切实抓好重点学术活动,涉及几个专委会共同组织的项目,由学会工作总部负责协调;

  (三)专委会的会议和活动应主要通过网站和邮件方式发布会议信息,通过工作总部网站、刊物发布活动预报,向非专委会会员单位可发送会议邀请函。未经工作总部批准,不得直接给非专委会会员单位发放文件形式的会议通知;

  (四)计划外学术活动(含展会)应至少提前2个月向学会工作总部报告,经审批后方可组织召开。未经批准,不得以中国电机工程学会xxx专委会名义主办、协办、承办;

  (五)为加强信息交流和收集工作,专委会在组织重要学术活动前要及时报送有关活动信息,学术活动结束1个月内以书面和电子版方式报送会议相关文件。

  第五条 专委会成立和撤销

  (一)专委会成立。本会根据电机工程专业或学科的发展或电机工程中亟待研究开发的重大课题的需要设立专委会。其设立由学术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科协批准,经民政部注册;

  (二)各专委会可设立学组。专业的划分以便于组织学术交流为原则;

  (三)由于学科发展和专业演化导致专委会失去设立的意义,或专委会不能正常开展活动时,经学术工作委员会讨论提出,报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进行合并或终止活动。

  第六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实行挂靠单位制度,挂靠单位应是专业学科牵头、归口或技术力量较强并热心学会工作的单位。挂靠单位对专委会办事机构实行行政管理,给予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支持。同时,专委会要努力通过学术活动帮助提高挂靠单位的学术水平。

  第七条 专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委员组成,专委会的组成要从学术的权威性、社会影响力、年轻化及发展横向联系等方面考虑。除两院院士外,专委会成员任职期间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八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专委会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推荐,报本会工作总部审核、同意后产生。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和挂靠单位共同决定。专委会委员和秘书长由本会核发聘书。

  第九条 专委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是本专业有威望、有影响的学科带头人,并热心学会工作,能广泛联系本学科的科技队伍,原则上应是在职的专家。专委会委员应是本专业在国内有影响的专家。秘书长应由熟悉本专业、有较丰富经验、热心学会工作并有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的同志担任。

  第十条 专委会委员应积极参加并协助搞好专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者,则视为自动退出专委会。

  第十一条 专委会任期四至五年。

  专委会应按期换届,换届事宜需先报本会工作总部同意,换届工作由专委会主持、本届专委会可对下届委员会进行推荐。专委会的换届改选应按本条例做到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 每次换届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委员更迭,并保持半数以上的中青年委员,专委会主任委员最多可连续担任两届。原则上一个专委会的成员不再兼任其他专委会成员。

  第十三条 专委会每年12月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向本会工作总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次年工作计划、优秀学术会议申请和优秀论文申报材料。上报的材料要经过主任委员签字并加盖专委会印章。次年学术活动计划需经学会工作总部或学术工作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八届六次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原制订的《中国电机工程学会专委会(分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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